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科学、民主、集体和依法决策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计算机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2、计算机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方案;
3、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修订和废止;
4、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资金及实物的分配方案;
5、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设备预算的审定;
6、计算机学院党、政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撤消方案;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7、涉及计算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8、拟报请学校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9、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计算机学院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计算机学院党总支、支部成员的推选;
2、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及专项工作小组等机构主要人员的组成及调整;
3、人才引进,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职工的奖惩、聘任;业务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对计算机学院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项目的确定;
2、省级以上项目的规划和申报立项;
3、办公用房、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等相关办馆资源的配置、调整和处置;
4、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确定;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单笔支出预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1、计算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
2、决策形式为会议决定。主要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等。
3、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馆长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馆长、业务副馆长。
4、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或馆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馆长商定;党总支委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确定;馆长办公会由馆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馆长确定。
5、“重大事项”根据党政联席会、总支委会、馆长办公会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总支委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党政联席会或馆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计算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3、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凡需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会、馆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5、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会、馆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7、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会、馆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馆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馆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9、凡前次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会、馆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10、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1、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1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决策准备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室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然后进行讨论,班子成员对有关决策建议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会或馆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5、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负责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与会议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对会议决定事项应制发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在适当范围发布。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1、明确具体责任。计算机学院相关部室负责人是与其有关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是该决策事项的主要领导责任者;馆长、书记是该决策事项的重要领导责任者。
2、分工组织落实。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3、严格执行决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但在集体未改变原决策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馆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督办制度,综合业务部负责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七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7、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8、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版权所有 通化师范学院计算机学院 | Copyright 2020-2020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