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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6/4/6 10:05:18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计算机学院办公室  查看:851  

 

通师院发[2016]22                           签发人:康学伟

 

 

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进行,有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择优录取,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只能在校内同学历层次之间进行。

第五条  下列情况,学生可直接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二)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学生可在办理恢复学籍(入学资格)时申请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

(一)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此类申请者要求在拟转入专业领域内获得县(市)及以上级别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得认定的证书为准);

(二)学生入学后,因发生意外情况、患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因特殊情况在原专业学习确实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创新创业实践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有术科考试专业与无术科考试专业之间互转;

(四)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之间互转;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衔接培养、对口升学和专升本者;

(六)受到纪律处分者;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入学资格)者;

(八)通识课正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九)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要求者;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条  准予申请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当实际申请人数超过这一比例时,按第一学期通识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按排名结果确定最终名单。提交申请时,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转入同一年级或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期期末进行,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上报当年可转专业及最多接纳人数,并明确考核的课程及考核方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名单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参加转专业考试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安排转专业考试,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择优录取并在校内公布。

(四)被录取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向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上报,并以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最后审核结果为准。

(五)学生持学生工作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六)上述条款中涉及公示期均为5日。

第十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将由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技术设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操作将不能电子注册,如果因与上级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批准,学生返回原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违纪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转入学生的教学班级及住宿安排由转入学院确定并报知学校相关部门。

(三)转入学生的学籍,由转入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四)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五)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原专业已获学分的课程,由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未修读的课程由转入学院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组织学生进行修读。

(六)转专业学生从转入就读的新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入其他专业,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缴学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变化,为有利于就业而引导转专业的,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因国家及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通化师范学院

2016316

 

 

                                                  

通化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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